|
宁夏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315计划”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
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和提升教学科研水平为目的,以造就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教学团队领军人物为重点,坚持引进与稳定并举、补充与培养并重,科学规划、按需引进,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注重水平、德才兼备,努力形成一支结构合理、层次较高的师资队伍,为学校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 |
在3年(2010-2012)内完成以下三项目标(即315计划:3年、100名、50%):
1、引进高层次人才20名,其中具有博士学位15名;
2、补充和培养100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
3、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者达到50%以上。 |
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由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学校人事人才领导小组负责,人事处组织协调,各院系具体实施。 |
(一)引才条件
引进高层次人才必须依据学校战略发展规划,根据重点专业、重点学科和重大项目的需要,突出目的性,注重实效性,引进的人员应为本科高校(包括省级以上科研院所)校院级以上(含校院级)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教学团队领军人物或省部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博士等对学校建设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高水平专门人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正高职称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
2、具有副高职称和硕士以上学位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博士学位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二)引才待遇
1、凡学校引进的人才,聘期内实际在岗期间均享受本校教职工正常的工资、保险、福利和津贴补贴等待遇。
2、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如下待遇:
(1)聘期内自实际到校工作起实际在岗期间每月享受1300元的引才津贴。引才津贴寒暑假各停发1个月,享受引才津贴者不再享受校内岗位津贴。
(2)提供一套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供其居住,自实际到校工作起在校连续工作5年以上并且经学校组织专家组评审按期完成协议约定的目标任务者,学校提供的住宅归本人所有。
(3)提供科研启动经费理科5万,文科3万,科研启动经费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支付。
(4)提供办公设备购置费2万元,办公设备购置费按照学校设备购置管理办法支付。
(5)配偶根据学历、职称、专业等情况可安排调动工作;如无正式工作,在校内安排临时性工作。
(三)引才程序
1、引进高层次人才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
(1)引才论证申请的提出和审定。
引才论证申请由院系每年3月向学校提出,学校人事人才领导小组审议后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引才论证申请必须包括:引进人才的目的和意义;引进的人才必须具备的条件;聘期内必须完成的具体目标、任务;完成目标、任务的具体保障措施。
(2)每年4月学校发布引才公告。
(3)个人应聘。
(4)每年5月院系和学校人事人才领导小组共同组织专家评审并向学校推荐拟聘人选。专家组由5人组成,其中院系3人,学校2人。
(5)学校人事人才领导小组审议拟聘人选。
(6)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聘用人员。
(7)学校与院系签订目标责任书,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5年。
2、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在按照上述基本环节的基础上可临时招聘。 |
(一)本校在职人员享受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相同的待遇
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条件相同的本校在职人员,除引才津贴以外,享受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相同的待遇。但在职人员自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校连续工作6年以上并且经学校组织专家组评审按期完成协议约定的目标任务者,学校提供的住宅方可归本人所有。
(二)支持在职教师攻读博士、硕士学位
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或考取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与学校签定服务协议者,离岗学习期间发放相应工资,博士论文撰写期间享受6个月的带薪休假,取得学位回校工作后凭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报销全部学费和有关费用。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人员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在学术交流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
1、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2、国家或省部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3、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4、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第一主持人、第一负责人或第一指导教师;
5、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奖获得者;
6、学校硕士学位点建设负责人。
(四)支持教学团队和学科团队建设
围绕重点学科和重点专业,组建具有创新能力和示范作用的校级教学团队和学科团队,提供经费资助教学团队和学科团队开展教学改革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对入选省、国家级的教学团队和学科团队,按1:1提供配套经费支持,并在人员配备、办公条件、经费保障和学术交流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选派优秀教师到国外进修学习
充分利用国家和自治区公派及校际交流等渠道,选派优秀教师出国进修学习,加强与国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推进教师队伍国际化进程。对学校选派的出国人员,费用由学校专项经费支持,具体标准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有关标准执行。对于考取国家有关项目公派留学或获得国外资助并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者回校工作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
(一)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把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学校和各单位的“一把手”工程来抓,作为干部实绩和单位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进一步推进学校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学校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优化管理体制,规范管理行为,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强化部门的宏观职能,充分发挥院系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三)坚持按需设岗、公平竞争 、严格考核、择优聘任的原则,完善岗位聘用制度,真正形成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升能降的用人机制。
(四)遵循高等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完善教学、科研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于不能胜任工作者,要采取调整岗位、高职低聘、培训待岗乃至辞退的办法,形成淘汰机制。
(五)加快推进南校区高层次人才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改善高层次人才的生活条件。
(六)设立特殊津贴,具体标准为(元/月):
教授 |
博士 |
硕士 |
300(享受岗位津贴者200元)
|
300 |
100 |
(七)树立“人才投入是效益最大的投入”的观念,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资金投入。整合经费资源,加强管理,减少多头和重复性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广开经费渠道,在争取政府给予更多支持的同时,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定期对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按需支付,避免和减少浪费,保证学校每年投入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专项经费逐年有所增加。
(八)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宣传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先进典型和优秀人才的先进事迹,大力营造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浓厚风气。 |
|